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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录37,刑事司法

附录37

刑事司法

如果一个小偷从你那里偷走一千美元,然后他被关进监狱,你得到了什么?如果小偷有妻子和孩子,他们犯了什么罪?为什么他们要被剥夺父亲?

《古兰经》解决了这个问题,以及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刑事司法系统所带来的问题。

等价是法律【2:178-179】

根据《古兰经》的刑事司法,一个被定罪从你那里偷了一千美元的小偷必须为你工作,直到你被全额赔偿了失去的一千美元,以及可能由盗窃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和不便。与此同时,小偷无辜的妻子和孩子不会被剥夺他们的男人,昂贵的监狱系统也被消除。监禁是一种残酷和不人道的惩罚,已被证明对所有相关人员都毫无用处。

与普遍看法相反,小偷的手不会被砍掉。感谢上帝的怜悯和《古兰经》中的数学奇迹,我们现在知道小偷的手应该被标记。小偷的手被标记在5:38中。苏拉和经文编号相加为5+38=43。《古兰经》中另一个提到“手被砍”的地方是在12:31中。这是我们看到那些非常欣赏约瑟夫的妇女“割”她们的手的地方。显然,她们没有切断手;没有人能做到那一点。苏拉和经文编号相加为12+31=43,与5:38中的总和相同。这提供了《古兰经》法律要求标记小偷手而非砍掉的数学确认。另外还提供了数学确认:在12:31之后19节,我们再次看到“砍手”的惩罚。伊斯兰(顺从)中的惩罚是基于等价和社会压力(2:178,5:38,24:2)。

所谓“圣训与先知传统”的亵渎将石刑定为通奸的惩罚。这并非真主的律法。如《古兰经》24:2所述,通奸的惩罚是在公开场合鞭打,象征性地鞭打一百下。正如上文所指出的,基本惩罚是社会压力和使犯罪者蒙羞。在公开场合鞭打正是实现这一目标。

在处理谋杀案件时,古兰经绝对不鼓励实行死刑(2:179)。"自由者以自由者赎,奴隶以奴隶赎,女性以女性赎"(2:178)。由于人类的恶意和不公,许多人甚至无法想象古兰经法律的含义。他们拒绝接受明确规定必须遵守严格等价原则的事实——如果一名女性杀死一名男性,或一名男性杀死一名女性,或一名奴隶杀死一名自由人,或一名自由人杀死一名奴隶,都不能实行死刑。古兰经更倾向于让凶手赔偿受害者的家人。处死凶手无法让受害者复生,受害者家人也无法从处死凶手中获益。然而,赔偿必须足以对他人构成威慑。在伊斯兰(顺从)中,受害者和/或受害者家人是所有罪行的法官;他们在了解古兰经的人监督下决定惩罚应当是什么。